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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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计划及预算考核要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号:院授主忠六字第0950000509号
发布日期:2006-1-24
执行日期:2006-1-24
二、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施政计画及预算考核之范围如下:
(一)社会福利:社会福利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二)教育:教育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三)基本设施计画执行效能与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四)财政及施政绩效。
三、县(市)政府社会福利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之考核,由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一)社会福利施政计画实施绩效。
(二)中央限定用途及纳入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之社会福利补助款,其经费之分配、编列及执行情形。
(三)依法应负担之社会保险经费缴纳及积欠款清偿情形。
(四)县(市)政府社会福利经费自筹款编列情形。
(五)其它依年度施政需要所办理之考核项目。
四、县(市)政府教育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之考核,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一)教育施政计画实施绩效与地方教育发展基金设置、运作及执行情形。
(二)中央限定用途及纳入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之教育补助款,其经费之分配、编列及执行情形。
(三)有无依中央核定之应编列数及应分担数编列年度预算。
(四)其它依年度施政需要所办理之考核项目。
五、县(市)政府基本设施计画执行效能与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之考核,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与主计处或中央相关主管机关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一)基本设施计画实施绩效:
1.计画执行进度。
2.计画目标达成情形。
3.计画实施绩效。
4.计画先期评估作业。
5.计画监督考核机制运作情形。
(二)县(市)政府对于中央基本设施补助款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计画办理情形。
(三)县(市)政府对于中央限定用途或纳入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之基本设施补助款,其经费之分配、编列及执行情形。
(四)县(市)政府年度预算之编制与执行,有无依预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各县(市)地方总预算编制要点、县(市)单位预算执行要点、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或行政院订定之相关规定办理。
(五)县(市)政府对于县(市)议员所提地方建设建议事项,有无依下列规定办理:
1.建议事项如涉及财物或工程之采购,应由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负责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2.建议事项应由县(市)政府循预算规定程序编列预算办理,不得采定额分配方式处理。
3.县(市)政府应定期将县(市)议员建议事项办理情形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六)县(市)政府依其职权或依县(市)议员所提建议,对于民间团体之补(捐)助,有无依下列规定办理:
1.补(捐)助经费不得对个人举办活动之赞助,或以定额分配方式处理。
2.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财物或劳务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3.对于同一民间团体之补(捐)助金额,每一年度以不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为原则。
4.县(市)政府对下列民间团体之补(捐)助不适用前目规定:
(1)依法令规定接受县(市)政府委托、协助或代为办理其应办业务之民间团体。
(2)依法并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工会(包括总工会、职业工会)、农会、渔会、水利会、同业公会、体育会(含单项运动委员会)或申请补助之计画具公益性质之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团体。
(3)配合中央政府各机关补助计画所补助之民间团体。
5.各县(市)政府应定期将受其补(捐)助之民间团体名称、补(捐)助项目、累积补(捐)助金额,于县(市)政府网站中公布。
(七)县对所辖乡(镇、市)之年度预算收支,与各该乡(镇、市)公所处理乡(镇、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设建议事项及民间团体之补(捐)助经费等事项,有无订定具体、明确之管考规定并落实执行。
(八)县对所辖乡(镇、市)之补助与县统筹分配税款之分配,有无依财政收支划分法及地方制度法相关规定办理。
(九)其它依年度施政需要所办理之考核项目。
六、县(市)政府财政及施政绩效之考核,由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或中央相关主管机关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一)财政健全度:
1.年度累计债务余额及其增减变化情形。
2.年度总预算案是否收支平衡与年度岁入、岁出(决算数)差短数额及其增减变化情形。
3.对于依法律应编列或负担之经费有无如数编列、执行,及以前年度积欠款清偿情形。
4.其它具有财政绩效之相关措施办理情形。
(二)开源部分:
1.各项开源行政业务及欠税欠费案件追查办理情形之考核。
2.开源绩效执行率考核:
(1)税捐征收达标率及其稽征绩效。
(2)辖区土地公告地价及公告现值占市价之比例。
(3)规费及罚款征收情形。
(4)公有财产收益情形。
3.财政统计资料正确性。
4.私劣烟酒查缉绩效。
5.开源绩效总效益考核。
(三)节流部分:
1.年度资本支出计画预算执行进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人事费撙节情形。
3.其它具有绩效之节流措施办理情形。
(四)开源节流绩优案例。
(五)吸引民间投资办理情形。
(六)其它依年度施政需要所办理之考核项目。
七、中央对各县(市)政府施政计画及预算之考核,采书面或实地考核方式办理。中央各主办考核机关应事先将考核项目及作业程序,通知各县(市)政府,并得视考核作业需要,请县(市)政府于规定期限内提供或查填报表及相关数据;其不予配合时,中央得减少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一般性补助款。
八、中央各主办考核机关于办理考核时,得视实际需要,洽请中央各业务主管机关协助办理或邀集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十、行政院得按下列各款规定评定各县(市)政府考核成绩,并据以增加或减少其当年度或以后年度所获之一般性补助款:
(一)社会福利:应以下列项目之考核结果为评定标准:
1.内政部依第三点第一款主办之社会福利施政计画实施绩效。
2.行政院主计处依第三点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主办之考核项目。
3.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依第三点第四款共同主办之社会福利经费自筹款编列情形。
(二)教育:应以下列项目之考核结果为评定标准:
1.教育部依第四点第一款主办之教育施政计画实施绩效与地方教育发展基金设置、运作及执行情形。
2.行政院主计处依第四点第二款及第四款主办之考核项目。
3.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依第四点第三款共同主办之有无依中央核定之应编列数与应分担数编列年度预算。
(三)县(市)政府基本设施计画执行效能与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应以下列项目之考核结果为评定标准:
1.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依第五点第一款主办之基本设施计画执行效能。
2.财政部依第五点第八款主办之县统筹分配税款分配情形。
3.行政院主计处依第五点第三款至第八款主办之考核项目。但不包括前目县统筹分配税款分配情形。
4.中央相关主管机关依第五点第二款主办之基本设施补助款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计画办理情形,及依第九款主办之考核项目。
(四)财政及施政绩效:应以下列项目之考核结果为评定标准:
1.财政部依第六点第二款主办之开源绩效与依第四款主办之开源节流绩优案例及依第六款主办之考核项目。
2.行政院主计处依第六点第一款、第三款与第五款及第六款主办之考核项目。
3.中央相关主管机关依第六点第六款主办之考核项目。
十一、各县(市)政府得依考核结果,对所属单位或相关人员办理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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