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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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陆船员识别证申请及核发作业要点」为「大陆船员雇用报备与核准进入境内水域及识别证核发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号:农渔字第0951320135号
发布日期:2006-1-25
执行日期:2006-2-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字第0951320135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7点;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渔船船主雇用大陆船员上船前,应依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检附下列文件报请渔船所属渔会登记建档后,转送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所雇用之大陆船员进入境内水域:
(一)境外雇用大陆船员接驳进入境内水域申请书(如附件一)一份。
(二)大陆船员身分证或护照影本一式两份。
(三)书面雇用契约影本一份。
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渔船船主申请所雇用之大陆船员进入境内水域时,经审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九条规定后,应自大陆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打印「核准进入境内水域大陆船员名单」(如附件二)(以下简称核准名单),连同大陆船员身分证或护照影本,函复渔船船主,并副知当地巡防机关及警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