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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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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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人死亡,不影响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符合上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不同的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处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例解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2/79,多选)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及解析]BD.考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略)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法律教\育网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项)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七、八、九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元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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