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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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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三种特殊的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注意程序:这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转自:法律教育网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