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决定。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因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决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决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0cdb630f387846b5f9de595aa23bd46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决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之立案条件和监督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侦查羁押期间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律师参与刑诉的期间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重点提示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诉讼中的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
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头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决法律教\\育网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2、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即使允许复议的,复议也不影响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