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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辩护人的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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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辩护人的责任。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一些法条,因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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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辩护人的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判决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裁定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决定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诉讼代理人

【法条链接】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

重点法条之:第36、37条

【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内容】

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法律\教育网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条释义】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注意共有权利与辩护律师的特有权利

【考点说明】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差异。

【相关法条】

《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法律教\\育网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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