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刑事公诉。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重点内容,因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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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刑事公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审判监督程序
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刑事二审程序
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指定辩护
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1.庭前审查
审查起诉的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注:实物证据可以再行补充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法律教\\育网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简单地说: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刑诉法150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包括:( )。
A.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类中的主要证据
B.多个同种类证据中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C.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D.证明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 ABC
审查起诉的方法:庭前审查只能进行书面审查,不允许进行证据调查工作,更不允许提审被告人。
审查以后做出的决定: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查期限普通程序7天,简易程序3天。
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不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
法院的决定中不能包括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A.通知工作:
a.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b.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注意,不等于10日以内)送达被告人。
c.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参予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d.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法律教\\育网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答案】BC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被告人交待权利;要特别问明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采取固定的质证顺序,先是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然后是辩护人;
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A.公诉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答案:ABC.
本题考庭审中质证的主体。
《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和被告人均属当事人范畴,A、B、C皆入选。D项凭常识即可排除。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
宣判:当庭,5天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立即送达判决书。
a.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c.检察院应当在庭审前移交相关证据及赃款赃物,没有移交赃款赃物的,只要起诉书中的内容完整确定,法院即可以决定开庭审判。
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院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
a.警告、训诫: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拘留: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
e.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