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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危害公共安全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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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