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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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事诉讼法历来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之一,2006年考查了54分,自2007年起至2010年的四年间,更是每年考查72分以上,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考查的重点是如何操作,因此其绝大多数试题为客观性试题,答题关键在于对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记忆和理解。由于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繁多,法律条文庞杂不齐,因此复习难度较大。通过对历年考试真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发现刑事诉讼法的命题具有以下规律,应当认真关注:
1.考点重复率高。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一般也是考试热点。例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了从2006年到2009年连续四年司法考试的必考题。又如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2010年、2007年和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都被考到,证据的分类和种类问题也多次被考查,2010年仍然如此。在此,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作一小结: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回避,指定辩护,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取保候审,拘留,逮捕,证据制度,侦查羁押期间,补充侦查,不起诉决定,自诉案件的范围,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暂予监外执行,死刑的执行等。
2.综合性较强。从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看,最近几年在刑事诉讼部分增强了对前后联系的法律条文的综合考查。比如2010年第22题,考点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其中被考查到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3条、第40条、第155条,通常而言,这些法条是我们在复习过程中分散在不同的章节加以记忆的。因此,如果考生在复习阶段没有将有关条文结合起来记忆,形成一张知识网,在司法考试现场思考和解答此题就会占用不少宝贵时间。
3.理论考查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在注重对重点法条考查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诉讼理论的考查,表现在直接考查法律规定的题目有所减少,考查对法条的理解程度的题目增加,而且不少试题的解答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例如,2010年第35题考查了判决和裁定的区别,第70题考查的是刑事起诉制度,第79题考查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2009年第70题考查了证明责任的理论;2008年第32题考查了有罪认定的标准;2007年、2008年、2010年均考查了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这一命题趋势在2010年表现得尤为明显,甚至在试卷四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那道大题专门考查了刑事证明的相关理论。这就要求考生不能停留在对法条单纯的记忆、理解上,还应当在复习过程中加强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学习。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考查有所加强。例如2010年第66题考查了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选项中所给的几个罪名都不是考生平时常见的罪名,尤其是选项C和D中的“稳瞒境外存款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因此如果考生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这两个罪的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而判断不出这两个罪名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的范畴和渎职罪的范畴,那么考生就很容易做错该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注意多做总结,将程序法与实体法中有联系的知识点加以结合,从而将分散在法条各处的有关联的点和线找出来,尽量避免知识之间的脱节,这样在分秒必争的司法考试考场上才能游刃有余。
5.考查范围逐年拓宽。其表现有二:第一,考纲范围不断增加。以2007年为例,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的考点有:拘传与传唤的关系,死刑第三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未成年人案件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对新增法条的考查比重有所增强。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数道题涉及新增法条,如第73题考查的是2006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题考查的是2007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题考查的是2006年新增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0年的司法考试延续了这一特点,如第72题考查的是2010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97题考查的是2010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考生务必对每年的新增法律、法规加以注意,掌握其重点内容。
6.综合考查多个知识点,考查难度加大。从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看,简单考查单一知识点的题很少,同时考查多个知识点的题目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比如2010年第21题,在主要考查回避的相关知识点的同时,还涉及对立案管辖的考查,而且首先判断立案管辖是正确作答的第一步。这个趋势将会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继续延续。
针对上述这些命题规律,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重视法条。在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及其他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规定等。其中,《刑事诉讼法》是基础,其他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所以,考生不妨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看完一条或一节,马上就看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它们结合起来记忆,彻底弄通弄懂,切忌彼此拆离。此外,对当年考试新增法条应当予以重视。特别需要提醒考生的是,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意义重大,在司法考试中被考查的可能性很大,考生应给予高度关注。
2.对三大诉讼法进行比较记忆。三大诉讼法之间有相通之处,但差异无处不在。譬如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但两者之间是有差异的。《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法定范围要小于《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法定范围,因为后者除了包括刑事诉讼法中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民事诉讼法》对兄弟姐妹的界定也不限于同胞兄弟姐妹。此外,兰大诉讼法还对调解、作出判决的期限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考生在记忆时应注意加以区分。采用比较记忆的方法,有利于考生在考场上迅速排除混淆选项,争取宝贵的时间。
3.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学习。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知识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就不能仅满足予对法条的单纯识记,而是要在记忆法条的同时注重对刑事诉讼理论部分的学习、侧重对它们的理解,尤其是要掌握比较重要的刑事诉讼理念、刑事审判原则、刑事起诉制度、刑事证明理论、重点概念的含义及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分等。
4.加强对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学习。以考点为中心,揭示考点、分解考点、训练考点,加强考点的整体归纳、深度比较综合串联,突破考点中的难点疑点,进行刑事诉讼法考点内容的系统强化与提高。
5.认真分析历年真题。经验告诉我们,95%以上的考点都可以从往年试题中找到原型,甚至原题重现也不罕见。如2010年第26题与2008年第34题,第35题与2009年第95—97题都原题重复。因此,“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历年真题,吃透考点,在刑事诉讼法部分获得较好成绩绝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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