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个人一章的重点是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冲突的解决、引渡、庇护和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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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个人复习指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
1、出生取得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可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目前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的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我国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国籍法》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因加入取得——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从事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1)申请入籍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
《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一)国籍的积极冲突
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不同国家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反之,也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三)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
1、通过国内立法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处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下,必须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满足相关条件时,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
(一)入境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二)居留
各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规定。将外国人的居留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
2、长期
3、永久
(三)出境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一般仅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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