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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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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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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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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并没有冲突。

二、遗嘱继承(新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灵活有效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三、遗产管理(新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法律||教育网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四、无人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新增知识点)

《民通意见》第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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