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之赔偿范围。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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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之赔偿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辅导
2012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三大亮点
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之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主要内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体要件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行为要件(国家侵权行为)职权性(林鸿潮的判断方法:当职权因素和个人因素同时存在时,使用替换法,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则损害不会发生,这就是个人行为,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损害仍然会发生,则属于职权行为)权力性(如果不是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则造成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如行政指导行为)执行性(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不赔)违法性(注意:国家赔偿的“违法”是指国家违反了保护义务,没有避免应当避免的损害发生,而国家补偿的“合法”是指国家合法的运用权力要求个人作出特别的付出和牺牲来满足更大的利益,“特别牺牲,特别补偿”)区分赔偿和补偿最简单的标准:赔偿只能先发生损害后赔偿,而补偿可以先补偿后发生损害结果要件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因果要件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有直接相关性(有行为未必有结果、无行为必定无结果――必要条件)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3.第三者介入。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注意三点(摘自“指定教材”):①凡是国家机关应该为之而没有为,就是失职行为,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②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法律教\\育网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③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法律要件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答案:A (此题争议较大,胡锦光和吴鹏等一些老师认为是职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中滥用权力解决个人矛盾。)
真题-16(02-76-多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答案:ACD(注意:有真题解析中认为A项属于国家补偿,有老师对此观点进行了无情的驳斥)
★★行政赔偿范围(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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