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难是考生们众所周知的。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但考试后感觉成绩还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会想放弃,告诫广大考生们,行政诉讼法是不可以放弃的,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撤销判决,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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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撤销判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争议规则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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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五 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五十三条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转自:法律||敎育网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法条归纳与考点分析] 1、撤销判决的适用理由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但凡具备上述任何事由,法院都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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