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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全提出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当事人提交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对拿过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杀过尼苏装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