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今年,行政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相对稳定。2003年和2004年保持在40分左右,2005年50分,2006年约占55分,2007年40分。行政法部分的分值已经相对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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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从知识点的分布来看,行政法部分一般占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的分值,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占五分之三至三分之二的分值。重要知识点与非重点之比约是二比一,即考察三分之二的重点和三分之一的次重点与非重点。还有许多理论性较强的知识点一般不会直接考察,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司法考试第四卷中的主观题部分连续两年对行政法进行了考察,05年涉及行政诉讼案例分析,06年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述,这种考试趋势会保持下去。
2.试题综合性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救济法的结合;二是行政救济法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知识点的结合。现在的司法考试试题的四个选项可能分别涉及到行政实体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知识点,因此复习时注意这些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的结合;三是行政法知识点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点的结合,主要是与经济类、商事类法律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规定的结合。
3.试题实务化色彩重。每个题目的题干基本上就是一个完整的案例,并且大多数是近年来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以至于只要将某些题目中的若干关键词放到网络上搜索,就可以迅速找到该题目的原型。事实上,这些案例的原型大多是比较复杂的,尽管经过命题人的抽象与删节之后用于命题时,已经变得简洁许多,但培养解析行政案例的基本能力,对于解答好近年来的行政法试题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4.从05年开始,行政法试题还表现出明显的理论前沿性。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上制度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实践中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家观点的争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而命题者并没有回避这些问题,常常紧扣现实,将某些相对前沿、新颖的问题推上卷面,例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等。因此,对于个别题目的解答,也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从形式上看,行政法尚未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非常广泛,内容纷繁复杂。除了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外,许多单行的法律(特别是经济类的法律)中也有行政法律规范。
2.从内容上看,行政性法律规定中一般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在一部法律中,规定行政权力的取得、运行及对相对人产生的后果等内容的规范总是联系在一起。
1.综合系统地复习,切忌孤立片面。由于行政法考试的综合性越来越强,逐个法条、逐个知识点复习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考试,这需要我们寻求一种更加综合系统的复习方法。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第一,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救济法的结合。例如,在复习行政许可法中有关撤销许可、撤回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等问题时应当与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制度等知识点结合记忆。第二,行政救济法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知识点的结合。现在的司法考试试题的四个选项可能分别涉及到行政实体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知识点,因此复习时注意这些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的结合。第三,行政法知识点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点的结合。在复习其他部门法时,其中有关行政法的知识要多加注意,主要是商事法、经济类的法律,例如《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中一般会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往往会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
2.重视真题,切忌漫无边际。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最主要、也最准确的方向标可以说既不是大纲、也不是参考教材,而是历年真题。对真题的详细钻研和透彻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环节。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提示考查重点、揭示命题思路、检验掌握程度,在复习的不同阶段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旦抛开了真题的指导作用,由于行政法试题较为艰深、复杂的缘故,往往容易使人陷入漫无边际的空想,诱使考生钻“牛角尖”,偏离重点,浪费宝贵时间。因此,当考生们完成了一个较长的复习阶段之后,要不忘回头看看真题,纠正自己在复习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错误方向、错误想法。
3.突出重点,兼顾非重点。对于司法考试中经常会考察的知识点要重点掌握,如行政法部分的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等,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范围与程序、司法赔偿范围与程序等知识点。对于这些重要的知识点,不仅要掌握,更要能结合实际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这样才有利于解答司法考试第四卷中有关行政法部分的案例分析题或者论述题。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限;效力等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程序。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及相关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听证、当场处罚程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规则;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时间条件、程序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行政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撤诉;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主体、执行根据、执行措施、执行程序);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适用范围、执行程序)。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追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在自学的时间安排上,行政法部分2天半左右比较适宜,行政诉讼法部分3天半,国家赔偿法部分半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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