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必考内容,在司法考试基础复习阶段,一定要注意这个内容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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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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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1、与简易化程序的区别。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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