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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宣告死亡精讲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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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考试民法宣告死亡精讲。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民法宣告死亡精讲,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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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此情形下存在三种可能:

(1)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音讯消失的当天不计入4年的期间;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如飞机失事落入公海海域,经营救人员证明无一生还的,可以不受2年限制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进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法律教\育网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受理和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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