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必考点之无效民事行为。在基础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司法考试学员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和老师讲义,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以下是司法考试必考点之无效民事行为,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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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考点之无效民事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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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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