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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地役权精讲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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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考试物权法地役权精讲。在司法考试基础复习阶段,要系统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并且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下是司法考试物权法地役权精讲,提供给大家作为基础阶段复习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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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自己便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称需役地;

供他人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特征在于:

1.地役权是存在于±地上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或供役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原则上,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也存在于供役地的全部之上,但如果依地役权的性质,其行使只关系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一部分,则地役权仅对该部分有效。

二、地役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的地役权的情形。

2.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受让地役权。应注意的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使用权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受让地役权。主要表现为继承取得。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则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该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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