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管辖。很多司法考试考生都会将民事诉讼法忽略,殊不知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得分科目之一。但是民事诉讼法法条众多,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为此,法律教育网将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对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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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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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民诉法》第 19、20、21 条,《民诉意见》第 1、2 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有权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一审的中级法院在不 断的增多;
(2)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5)商标纠纷案件;
(6)著作权纠纷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法院可对部分的涉外案件、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审。
(一)原则性标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条:《民诉法》第 22 条,《民诉意见》第 4、5、7 条
1、对公民而言
(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 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 1 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 1 年的,由其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而言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法条:《民诉意见》第 8 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情形法条:《民诉法》第 23 条,《民诉意见》第 12 条、第 9 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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