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难点之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较大,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法条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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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难点之民诉地域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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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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