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难点导之民诉调解。很多司法考试考生都会将民事诉讼法忽略,殊不知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得分科目之一。但是民事诉讼法法条众多,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为此,法律教育网将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对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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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难点导之民诉调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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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两层含义: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
掌握:不得适用调解的范围:《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1、和解后的处理;(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1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法律教|育网不予支持。
民诉法90条: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处理。(调解规定13条)
民诉法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结束;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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