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抗辩权复习考点: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司法考试中抗辩权部分的重要考点,本文中,法律教育网小编对不安抗辩权的要件、行使和效力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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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应注意的是,这一情况的发生须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可能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法律||敎育网这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2)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
(3)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无限制。
(2)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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