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反垄断法要点精讲.经济法无疑是司法考试中的“鸡肋”,有多少司法考试备考的学员都对它毫无办法,为此法律教育网为大家汇总了经济法各小法的重点内容,希望可以为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学员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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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反垄断法要点精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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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反垄断法的地域范围
《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特别是注意该规定后半句,它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比如两个国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们都没有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如果它们的合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从而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并申报。
总结适用范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排除的范围
《反垄断法》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56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二、垄断行为的分类
(一)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1.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纵向勾结: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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