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共同危险行为。本文中,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对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等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012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012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14c9841410b2d555625914d604d4cd5
2012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共同危险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2012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之意思表示
2012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法条是关键
2012司考复习民法体系详解
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1) 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使他人权利处于危险之中,并且最终导致对他人的损害。在此,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存在单独故意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3)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即共同危险行为有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处于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的境地。
(4)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5) 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只是由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人行为所致,但又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都产生了损害结果,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共同加害行为。
(6) 共同危险行为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过失将其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免责事由,学理上曾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证明实际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在于行为人全部免责的情况甚为罕见,法律规则不能建立在偶然性上。
法律教育网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消费者行为与营销组合策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消费者行为与营销组合策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f6bf2169035eb589fb7e2b1b965499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民族政策与民族事务治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民族政策与民族事务治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bcbde54622229494f398084849cda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