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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诉法条之简易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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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司法考试民诉法条之简易程序。很多司法考试考生都会将民事诉讼法忽略,殊不知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得分科目之一。但是民事诉讼法法条众多,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为此,法律教育网将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对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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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8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

解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是能适用于一审。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意见》168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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