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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特别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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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子 浏览量:02023-03-16 0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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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特别程序。很多司法考试考生都会将民事诉讼法忽略,殊不知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得分科目之一。但是民事诉讼法法条众多,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为此,法律教育网将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对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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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61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162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

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163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考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别程序的特点

解析:(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2.独任制审理,注意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适用合议制。

3.非诉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争议,应告知另行起诉,同时,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4.审限短

第164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165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考点] 上诉的撤回

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掌握: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4.管辖特殊

5.审理组织——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6.期限特殊: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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