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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上诉
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二审审理
一、自认制度
1.自认的方式:(1)明确承认:(2)默示承认:
2.自认的撤回:(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二、 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倒置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1)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五种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的例外:
①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
②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能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30日。
③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30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④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⑤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限制。
(2)该通知规定了三种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况:
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③若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且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另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同时,该延长的期限适用于未申请延长的对方当事人。
至于如何对待新证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在第39条第2款中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该款规定还明确了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质证
《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不公开质证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区别在于不公开质证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方面,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是相同的,既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属于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属于不公开质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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