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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上诉
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二审审理
2012年司考民事诉讼辅导:民事诉讼的证据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法 律 敎 育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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