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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竞业禁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之经济法复习重点
2012司法考试辅导:特殊的证券交易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关联法条
[本法]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特别提示
将本条与本法第99条、《公司法》第149条结合起来掌握,注意:
1.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本条第1款)。
2.合伙人自我交易禁止义务,但有两个例外(本条第2款):(1)合伙协议有约定;(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违反以上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企业行使归入权;赔偿责任(第99条)。
4.比较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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