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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命题解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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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命题解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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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一、理论精炼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法律//教育网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法律//教育网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法律//教育网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

例:甲有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一天被乙盗窃而去。乙当天就在大街法律//教育网上找到一个买主丙,丙以15000元将电脑买走。甲闻讯后向丙主张返还此电脑。问: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答:不可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有: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

【角度2】 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

例: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A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角度3】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法律//教育网乙应允。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

答:能。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有,而是事后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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