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考经济法知识点:特殊的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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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经济法知识点:特殊的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考试《经济法》12门小法重点法条
2012司考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发行规则
2012司考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机构
1.收购方式(证券法85)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法律教\育网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法\律教\育网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4.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5.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收购成功与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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