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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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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本文中,法律教育网小编结合案例对共同犯罪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讲解,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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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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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 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

▲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

②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A 被B 胁迫参加爆炸。A 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 主动去爆炸。A 是主犯。

(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①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转自:法律敎育网

②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

▲50 岁的A 教唆19 岁的B 去盗窃,B 按A 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10 万元财物。A 是主犯。

③教唆未遂:只要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没有既遂,教唆犯都是未遂。

▲A 教唆B 杀人,B 在买火药枪时被抓。A 教唆未遂。

▲A 教唆B 杀C,B 中止。A 教唆未遂。

④教唆未遂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再适用23 条规定处罚。

▲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仍按约定使用丙提供的刀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2 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后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用该信用卡先后取出35 万元。后案件侦破。问甲、乙、丙如何处理?

1、三人是共同犯罪。丙辩解抢劫时我已经退出,没有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成立否?不成立,共谋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又参与准备了犯罪工具,是共犯。共犯中,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而且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

2、甲乙构成抢劫罪,杀人的行为是抢劫中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杀人罪。

3、甲乙抢劫的犯罪数额:不仅是抢劫的2 万元,还应该包括抢劫了信用卡之后取出的钱。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单独定盗窃或者信用卡诈骗,因为此行为是抢劫后的后续行为。

4、甲乙是抢劫既遂,丙中途退出,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途退出犯罪的人,如果其他人成立既遂,该退出的犯罪人也成立既遂。“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5、甲乙如何量刑?

甲乙符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五千至两万以上)。依263 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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