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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牵连犯吸收犯处断规则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刑法学考点之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2012司法考试刑法学考点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012司法考试刑法学考点之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399条)。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1.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3.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但法定刑提高了);法律|敎育网5.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
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