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刑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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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速记法
2012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绑架罪中的共同犯罪
2012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绑架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1.“正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例: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养,即不作为。
例: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正条”的行为是“不及时报告”,属于不作为犯。
例: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正条”的行为是“不进行解救”,属于不作为犯。
类似还有“不征、少征税款罪”,也是正条行为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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