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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敲诈勒索罪之“多次”的理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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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了修正,修正后的敲诈勒索罪将“多次敲诈勒索”作为定罪条件之一,并且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即“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笔者拟对此处的“多次”做些阐释。
一、“多次敲诈勒索”的归类
经过此次修正,刑法中总共出现了13处“多次”,这13处“多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归类。按照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将其分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多次”,如刑法第264条“多次盗窃”;加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多次”,如刑法第263条“多次抢劫”,第318条“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作为累计数额处罚的载体,如201条第3款,383条第2款。敲诈勒索中的“多次”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从罪数的角度,则可以将“多次”分为:作为本来一罪的“多次”,指虽然从行为外观上看符合数次特征,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已经包括数次行为,仍旧是一罪;作为实质数罪的“多次”,指每次行为都足以单独构成某一犯罪,属于本来的数罪,这种情况主要指在犯罪成立要件上并无数额、情节要求,也并不属于只追究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刑法第347条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见,行为人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每次行为都独立满足犯罪构成,独立成罪,这是不折不扣的数罪,只是同种数罪而已。此外“多次抢劫”、“多次组织偷越国边境”、“多次实施运用他人头越过边境行为”也属于此类;视情决定是一罪抑或数罪的“多次”,指多次行为是否是一罪抑或数罪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这种情况主要相对于实质数罪分类而言,这里的多次条款在犯罪构成上多含有“门槛”,“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只追究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多次敲诈勒索”显然属于本来一罪的情形。
二、刑法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根据
1、诉讼经济的考量。若是刑法没有规定“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按照一次行为来处罚,那么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将对每一起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将会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2、客观违法性的增加。根据刑法规定,一次盗窃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时才可以认定为盗窃罪,而多次盗窃行为,即便数额并未达到较大,也同样可以盗窃罪论处。可见,在立法者看来,数额的增大或者次数的增加意味着盗窃行为违法性的增加,当违法性的量变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就会导致行为性质的“社会脱逸性”,达到刑法打击的必要程度。同样敲诈勒索行为客观方面违法性的增加是刑法规定“多次”的另一根据。
三、“多次敲诈勒索”的规范性质
刑法规范按照是否遵从基本原理,可以分为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而法律拟制则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因此注意规定的内容是“理所当然”,即使条文未明确规定也应按照该原则办理,法律拟制则不同,如若没有明文规定则不能按照该原则办理,亦即不能无限度的“推而广之”。反观“多次”条文,无论是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多次”,作为加重犯罪构成要件的“多次”,还是作为累计处罚根据的“多次”,都不能够无限度的“推而广之”,比如修正前的“多次敲诈勒索”就不能比照“多次盗窃”立法例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多次敲诈勒索属于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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