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辅导: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希望对备考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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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名师指导: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
司考刑法知识点: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分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自伤骗取赔偿金行为的定性
区别的要点是: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后果的,通常认为存在疏忽大意之处,所以是疏忽大意过失。由于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能预见的也就是不属于应当预见的,因为法律不能要求人做办不到的事情,所以不可能预见也是不应当预见)损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属于疏忽大意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在于是否应当预见。
“是否应当预见”该怎么判断呢?应该从两方面来考虑:
1.一般标准或者一般的考虑,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习惯的行为。如果有,并且因此而导致损害后果的,通常认为是有过失的。比如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并且造成事故的,通常认为存在疏忽,有责任。因为违反交通规章,表明行为人违背了社会要求的一般注意义务。再如,在医疗事故方面,行为人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导致后果的,通常认为有过失。具体办案的时候往往对具体规章查得很细,如这个锅炉房有什么规矩,仓库有什么规矩,平时的规章制度是什么,行为人有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如果没有违反,往往认为是意外事故;如果认为有违反,并且因此导致了后果的,通常认为有过失。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情况之下判断有没有过失的基本根据。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习俗的行为,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判断或者客观标准判断。
以上是认定过失和意外事件的一般道理。在司法考试中出过这样的试题:
例:甲抓到一条很毒的蛇,搁在家的水桶里。那天家中宴请客人,来了很多人。其中的一个来客在水桶里洗手,被蛇给咬了,造成重伤后果。法院认为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重伤罪。
例:甲是一个老太婆,60多岁了,有点糊涂。她到女儿家做客期间,看见女婿从床底下拿出一个瓶子并喝里面的东西。她就问,这是什么呀?女婿告诉她,这是药酒,治腰疼特别好。她看女婿喝过之后把药酒瓶放回到原处。过两天娘家来人了,其中一个老太太也嘀咕说她腰不太好。甲说,腰不好没关系,我女婿这儿有好药酒,你喝点就好了。于是她从床底下把那个瓶子拿出来给客人倒了约一两,客人喝后中毒死亡。原来那里有两个一模一样的药酒瓶子,一个装酒、一个装农药。女婿喝酒后把瓶子也拿走了,只剩一个装农药的瓶子。这涉及甲有没有过失的问题。对老太婆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出了这样的事情,可以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
例:一个山里的人家,庄稼地里闹熊,老糟蹋玉米。那天他的两个外甥上山打猎,老舅跟他们说今天晚上别回去了,吃过饭我们一起去打熊。晚饭后3个人商量,老舅介绍了熊的活动规律,并安排了埋伏地点和行动方案。最后还特别叮嘱大家不要轻举妄动,以哨声为号“撤点”。3人进入预定地点埋伏以后,一直没见熊来。老舅有点着急,不打招呼就去看看。他走的这个路线正好是他跟两个外甥交代的熊进入玉米地的路线。其中一个外甥一看那边有动静,一枪就打过去了,最后一看打着人了。法院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判决意外事件。因为导致死亡结果很大程度上是被害人的过错。从他们的策划、安排上看,是比较小心的。为了避免误伤,还特意约定大家不要乱动,以哨声为号“撤点”,应当说布置得相当具体、相当细心。因为被害人本人违反了这个约定,轻举妄动,所以导致这个后果。从认识错误的角度讲,这也属于客体错误的一种,比较容易解决。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杀人)的意思,只有猎熊的意思,所以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只剩下意外事件与过失的认定。行为人误将人认为成熊猎杀,是否存在过失?如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无过失,则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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