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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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1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于六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67、76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8、45-49、63-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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