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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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在侦查过程中撤销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侦查过程中,是指在侦查阶段的整个过程,而非单指侦查终结,即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应何时按本条的规定去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不是该人所为的,或者属于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释放被逮捕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以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在执法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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