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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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二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的规定。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管理和社会行为,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享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比较多,规章的数量也相当庞大,规章之间的冲突也比较严重,给规章的执行带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章的效力和严肃性。因此,必须明确不同规章之间的关系,建立解决规章冲突的机制。
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它们都有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因此,它们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也是一样的。
虽然国务院部门对地方政府相应的部门有指导或领导关系,但在行政领导关系上,国务院部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都属国务院领导,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它们制定的规章也没有高低、上下之分,效力是一样的。
本条的规定只是确认了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但没有规定规章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如果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