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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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三国辅导: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对行为地的认定有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说。
(2)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3)该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的国际义务的限制。
2.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行使管辖权。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自然人,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可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保护性管辖权行使的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且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行使的方式: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对行为人的引渡
(二)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一般包含三项内容:(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为诉由的诉讼。(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任何程序上的强制措施。(3)不能对国家财产强制执行。该制度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三项内容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放弃一个不等于对其他的放弃。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前者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都享有豁免;后者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和主权行为、管理权行为和统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才能豁免。
(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经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2)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
(3)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4)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题: (2003/一/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做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
A、D中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政府的商业行为或要求法院宣告判决无效,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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