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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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于1952年通过,该公约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约,各国可以加入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声明,原伯尔尼联盟成员国不得在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时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有关国家不得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境内受到《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1、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2、版权独立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版权独立原则也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3、非自动保护原则
此项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反,依据此项原则,凡出版的作品必须在首次出版时在每一份复制品上都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公约的国际保护。
4、最低限度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中不包含精神权利,对经济权利也只笼统地规定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巴黎文本中列举的经济权利仅包括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在一般情况下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25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出版日起保护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