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国务院。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宪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国务院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国务院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16adf5aa08e0da3b9ece9ae759d61a1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国务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国家机构概述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宪法的特征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法律教\\育网(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法律教\\育网、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