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权、基础股东资格、发起人改变姓名的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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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5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三种情形:股东转让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及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
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五,在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六,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在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股东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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