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渎职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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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103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条文注释】
滥用职权: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随意超越其职责和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和法律权威的违法行为。
玩忽职守: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职权枉法处理的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前者一般表现为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事责任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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