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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8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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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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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8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释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21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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