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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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四十三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的规定。
●立法背景
江泽民同志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我国地少人多,耕地是宝贵的资源,且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国家历来重视对耕地的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我国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的行为,本条作了原则规定。
●条文解读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按照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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