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根据编纂的体系是分为总则以及分则两部分的,总则规定的是所有罪行都通用的一个规定的,而分则则是规定刑法具体的罪名,并且具体罪名的具体适用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法的罪名分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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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名分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类罪包括背叛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等。
第二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类罪包括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第三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类罪八个分类罪名。常见的具体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走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
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类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过失重伤罪、拐骗儿童罪等。
第五类:侵犯财产罪,本类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
第六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类罪包括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倒卖文物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第七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本类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等。
第八类:贪污贿赂罪
本类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类:渎职罪
本类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放纵走私罪等。
第十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类罪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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