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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结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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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争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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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结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要内容:审查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争议者(行诉原告,复议申请人);受到争议者(行诉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核心考点:均是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表-44)

中级法院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一中院②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以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也是中院管辖)――包括民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受案法院自己裁量判断是否适宜管辖)④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⑤重大涉外或重大涉港澳台案件⑥国际贸易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⑦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起诉要向高院,中院管辖是由高院来指定)高级法院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专门法院一律不受理任何行政诉讼案件

地域管辖(表-45)

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由原告选择,但注意级别管辖不变)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注意: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被复议机关改变成罚款的,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被执行的,则不能在原告所在地管辖,只能按复议改变的情况,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管辖。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法院合并审理)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注意:①这里的“不动产”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②“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行诉法】第二十条【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为最先立案、刑诉为以最先受理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

真题-10(03-74-多选)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些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D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这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然,移送的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而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管辖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受理错误的问题。

移送管辖的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

(1)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实;

(2)法律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都要管或都不管)

三、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称为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这种移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

无论是上移或者是下放,均必须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因此,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三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的确定)(表-46)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表-47)――-和复议申请人的确定完全一样

相邻权案件政府的审批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起诉公平竞争权案件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皆可起诉(实际上增加了受案类型)经复议案件复议的申请人、复议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信赖保护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合伙人案件合伙企业(商事合伙)以字号为原告,民事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投资人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企业本身也可以农地承包案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职工代表大会)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诉讼原告和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注意:这里的近亲属也必须有利害关系,因为该近亲属是自己作为原告或申请人,而不是代替死亡的公民,所以也必须符合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资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注意: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了,注销了,吊销了,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转移,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第三,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属于继续诉讼的,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表-48)

行为者被告被申请人一般情况一般机关该机关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授权行政被授权组织委托行政委托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原主体被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不作为案件有作为义务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特殊情况派出机构与内部机构仅在超越职权种类时为所属机关;其余情况下均为自己(诉讼看职权)注意:前提是有授权,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如果无授权,则组建或派出该机构的机关作被告以所属机关名义行为时为所属机关;以自己名义行为时则为自己(复议看名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联合执法(谁署名谁是被告)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依职权追加遗漏的被申请人)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但复议终局的情况下,只能告复议机关不作为)――对于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是否只能告复议机关不作为,似乎有争议。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真题-11(02-79-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答案:ACD

真题-12(02-29-单选)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不是种类越权,幅度越权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诉讼与复议第三人(表-补47)――胡:行诉中没有“有独三”

原告型①处罚案件受害人、加害人或共同被处罚人②确权、裁决、许可案件当事人③其它利害关系人被告型①做出矛盾行为的机关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注意:“指定教材”上还有“证人型”第三人的分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要具备三个条件:(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一审里面没有把某人列为第三人,而在二审中,某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他应当是第三人,就将案件发回重审(属于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2)与正在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表-补48)

诉讼代表人①合伙企业的字号为原告,合伙企业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代表人②非法人的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负责人③原告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可推举1-5名代表人诉讼代理人①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②指定代理人:由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被指定者可能本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是:――作为法定代理补充的一项制度存在的。A、无诉讼行为能力;B、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C、诉讼必须进行――主要指第三人的情况,原告被告不存在这种情况③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各可委托1-2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律师可以看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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