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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立法与司法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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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立法与司法制度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我们把这一阶段立法与司法上的特点总结出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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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明清立法与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明( 1368-1644 )

1、立法上,A 、《大明律》,明太祖时编修颁行,共计 7 篇,他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

B 、《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C,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 、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A 、奸党罪。本质上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B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并由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C 、实行刑罚从重从新。

D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

3 、司法制度

A 、司法机关,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纠察,这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司法”,对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法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袭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府、县两级设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越诉受重惩。

B 、管辖制度,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唐律,同时实行被告原则。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C 、廷杖与厂卫,厂、卫是特务司法机关。

D 、诉讼制度,明代的会审制度(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督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是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大审,是明宪宗时由太监主持的一种审理方式。

二、清 (1644-1911)

1、立法上,

A 、《大清律例》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成例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B 、《大清会典》,仿照《明会典》编定,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 、司法制度上

A、 司法机关,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 ,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

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司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

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地方司法机关,清朝分州县、府、省按察司(臬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苔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一般而言,有关田土、户婚、斗殴诸般“细故”,均有州县自理,但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B 、诉讼制度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

①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斩、绞监侯案件,每年秋 8 月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侯;

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之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苔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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